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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省医疗机构临时采购药品配送、分配送有关事宜的通知
 
栏目:招标公告  加入时间:2007-6-6 10:03:58  招标省区: 安徽|安徽  浏览:1142   发布招投标

关于安徽省医疗机构临时采购药品配送、分配送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省直医疗机构、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规范安徽省医疗机构临时采购药品配送、分配送工作,便于医疗机构和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操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1、《安徽省医疗机构药品临时采购目录》(卫计秘[2007]46号)(以下简称《全省临时采购目录》),省卫生厅业已公布。作出配送承诺、并列入《全省临时采购目录》的一级配送商(以下简称“经营企业”),必须履行配送承诺,对于全省各市和省直的单个医疗机构,不论采购规模大小、地理位置远近,均应保证按照临时采购目录及时组织配送(急救药品4小时内送到,一般药品最长不超过72小时,节假日照常配送),且配送药品的剩余有效期必须占药品有效期的三分之二以上。配送及储运所需费用与医疗机构无关。

    2、“经营企业”有条件的应直接配送。因地域限制、医院药品采购户头等特殊情况影响配送时,“经营企业”可委托具有资质的分配送商,“经营企业”和受委托的分配送商须认真填写分配送申请及承诺书(见附件),分配送申请及承诺书应送医疗机构征求意见,再按隶属关系报送所在市药招办、省直医疗机构报省药招采购中心。原省药招[2006]24号文“附件7:药品分配送商的配送承诺书”同时作废。

    3、“经营企业”委托分配送商后,仍负有保障药品质量和及时配送等责任。“经营企业”或其委托的分配送商未能按照《全省临时采购目录》及时配送时,应及时向有关省市药招办和医疗机构递交书面情况说明,除因“不可抗力”事件或国家政策规定外,省药招办将酌情给予有关企业不良记录、从临时采购目录中取消有关品种、取消二年内有关企业投标资格等处罚。

    4、分配送商由于经营资质或配送能力等原因而不能按约履行委托配送药品时,“经营企业”应及时组织配送药品,同时可中止原被委托分配送商资格而重新委托分配送商,并向有关省市药招办和医疗机构递交书面情况说明。

    5、凡分配送省直医疗机构的申请及承诺书、分配送商资质材料(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GSP证书的复印件等),由“经营企业”报送省药招采购中心。凡分配送市县医疗机构的申请及承诺书、分配送商资质材料(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GSP证书的复印件等),由“经营企业”报送所在市药招办。已列入《全省临时采购目录》的一级配送商(或总配送商)作为其它品种的分配送商时,可不再报送资质材料复印件。但如医疗机构需要核实时,“经营企业”应予配合、按要求递交资质材料。

    6、各市药招办和省药招采购中心确定专人收取、核实、整理分配送申请及承诺书、分配送商资质材料。如有手续不全等问题应退回、要求补齐再报。核实、整理分配送申请及承诺书、分配送商资质材料工作,一般药品在3个工作日完成,急需药品在3个小时内完成,核实、整理后应及时报告。

    7、市药招办和省药招采购中心分别分批审核分配送申请及承诺书,一般药品1~2周时间审核一批,急需药品应及时审核。市药招办和省药招采购中心应将审核同意的分配送申请及承诺书,及时转交中介代理机构---安徽海虹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办理登记、挂网等。

    8、对于无正当理由的分配送申请,尤其对于没有征得医疗机构同意的分配送等申请,市药招办和省药招采购中心应从严审定。

    9、审定后的分配送申请及承诺书应及时登记、归档,并及时通知申请人。中介代理机构于每周初将上周收集的分配送资料汇总后报省药招采购中心。

   

 

药品分配送申请及承诺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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