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关于对阳光采购合同签订执行情况进行督查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药招办:
根据2007年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数量合同实施方案要求,我省21个市(州)二甲及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合同应于5月31日之内完成签订工作,从6月1日起正式执行合同。按省药招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会议精神,要求各市(州)药招办对所辖医疗机构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2007年6月 15 日—7月15日
二、检查范围:各市(州)卫生局所辖二甲及以上医疗机构
三、督查内容:
1、医疗机构是否按《四川省上网药品阳光采购合同管理办法》、《四川省医疗机构与药品经营企业阳光采购数量合同范本》以及电子合同的要求签订合同,并统计合同金额;
2、合同执行情况;
3、对本市(州)药品阳光采购工作的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督查。
四、各市(州)药招办在7月30日前将检查结果上报四川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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