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扬州市物价局《2007年扬州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限价询价参考零售价公示说明》的通知
一、公示品种为代表品,未公示的规格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号)推算,为便于简单计算,对有关差比价关系公示如下:
1、规格差比价中的含量差比价关系按附表计算
2、规格差比价中的装量或重量差比价关系
以代表品价格为基础,以装量倍数简单计算。
注射剂型中,在其他条件相同情况下,普通粉针在小水针基础上每支加1元,冻干粉针、溶媒粉针价格在小水针价格基础上每支加3元(中成药注射剂暂不适用)。输液在小水针基础上每瓶:150ml以下(含150)加3元,150—300ml(含300)加4元,300ml以上加5元。
小容量注射液在价格上不区分容器类型和材料差别;大容量注射液,以同容量规格玻璃瓶为基础,塑料瓶最高加2元,软袋最高加4元。
预充式、加药器等另行适当加价。
二、未公示到的专利或单独定价药品,请生产企业及时反映。为节约生产企业费用支出,提高效率,生产企业只要将未公示原研或单独定价药品品种、剂型、规格、包装、零售价、国家发改委或江苏省物价局批准文号,以传真说明形式给江苏卫虹扬州办事处即可。
三、对公示参考零售价反映的的问题受理截止日期为2007年6月15日15时,逾期一律不再受理。
07年扬州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限价询价参考零售价.xls
扬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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