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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启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 方便居民识别
 
栏目:行业新闻  加入时间:2007-6-15 15:09:23  来源:中国政府网  浏览:1336   发布投稿

   卫生部近日启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以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方便居民识别。

    该标识以人、房屋和医疗卫生机构标识形状为构成元素——三口之家代表健康家庭,家庭和房屋组成和谐社区,与医疗卫生机构的四心十字组合表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体现了社区卫生服务以人的健康为中心、家庭为单位、社区为范围的服务内涵及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标识图形中还含有两个向上的箭头,一个代表社区居民健康水平不断提高,一个代表社区卫生服务质量不断改善,展示社区卫生服务永远追求健康的目标。标识的整体颜色为绿色,体现社区的健康与和谐。

    为规范标识的使用和管理,卫生部制定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使用规定》,要求只有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才能使用该标识,其他任何机构不得使用。标识使用范围包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牌匾、灯箱、标牌、旗帜、文件、服饰、宣传栏、宣传材料、办公用品、网页等。

卫生部关于启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规范化管理,经广泛征求意见并经专家评审,我部确定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制定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使用规定》。现公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并自即日起启用。

    附件:1.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使用规定

    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标准图案和释义

    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标准制图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1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使用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统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方便居民识别,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本标识,其他任何机构不得使用。

    第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的使用范围包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牌匾、灯箱、标牌、旗帜、文件、服饰、宣传栏、宣传材料、办公用品、网页等。

    第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应置于显著位置,便于识别。使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应当严格按照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随意更改图形和颜色。

    第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不得用于以下方面:

    (一)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二)与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六条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使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七条 地方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在本辖区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附件2.jpg  附件3.jpg

    以下为上;矢量设计图(使用Corel DRAW 8.0软件浏览,用于标识编辑制作)

    图1.cdr    图2.c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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