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卫生局、省直医疗机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安徽省医疗机构药品临时采购目录》及修正表自执行以来,出现了国家及省物价部门对部分药品调整最高零售价、部分企业未能按目录及修正表配送药品等情况,经研究,现对《安徽省医疗机构药品临时采购目录》及修正表中的部分品种作出如下处理:
1、《安徽省医疗机构药品临时采购目录》及修正表中、属于物价主管部门新发物价文件(皖价医[2007]112号)下调最高零售价的药品,按有关规定其临时采购价及临时零售价作相应下调(详见附表1)。
2、企业已提交物价部门新发的上调药品最高零售价文件或安徽省政府定价药品价格监测信息发布表、并要求上调药品临时采购价的原被限价品种,符合调价条件的,其药品临时采购价及临时零售价作以下调整(详见附表2)。
3、企业提出由于停产或成本提高等原因而不能按《安徽省医疗机构药品临时采购目录》及修正表中的配送承诺保障供应、要求作废(或申请上调价格未得到同意而要求作废标处理)的有关品种,对其作出从《目录》中删除、作不良记录等处理(详见附表3)。
4、《安徽省医疗机构药品临时采购目录》中,有少数重复的相同药品,决定删除其中价格较高的重复部分(详见附表3)。
附表:1、属于下调最高零售价的药品价格调整表
2、部分原限价品种的价格调整表
3、部分删除品种表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五日
抄报:省政府纠风办、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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