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2007年驻京军队和武警部队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采购文件》的规定,各投标、竞价人可在报价时填报投标、竞价药品的批量折扣承诺,现对批量折扣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有关名词说明:
1、批量折扣承诺:是由投标(竞价)人在报价时做出的,当19家医疗机构对于同一投标(竞价)人下的同一通用名、剂型(合并后的剂型)、厂家的成交药品(以下简称同一品种)的整体采购达到一定数额时,由投标(竞价)人或其委托的配送商支付给医疗机构一定的折扣的承诺。
2、约定起付金额:对于同一品种,采购人设定一个较合理的起付金额值,投标(竞价)人所报的批量折扣起付金额不应超过该金额。
3、批量折扣率(以下简称折扣率):投标(竞价)人承诺的医疗机构整体采购金额达到一定数额时,企业按照采购金额的一定百分比支付给医疗机构折扣,该百分比为批量折扣率。
二、填报说明
1、在报价期间,投标(竞价)人可通过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投标(竞价)系统,填报投标、竞价药品的批量折扣。
2、批量折扣可由投标(竞价)人自愿填报。投标(竞价)人如做出承诺的,应对同一通用名、剂型、厂家的所有品种做出同一折扣率的承诺,如同一通用名、厂家、剂型下的不同规格、包装的品种出现不同折扣率,将以最高折扣率作为整个剂型的折扣率。
3、投标(竞价)人承诺的同一品种在所有医疗机构的批量折扣起付金额不应高于200万,企业可以自愿降低起付金额进行申报。
4、投标(竞价)人填报的批量折扣率不得低于1%,企业可以自愿往上调整折扣率,最高折扣率不得超过3%。当所有医疗机构采购金额超过投标(竞价)人承诺的起付金额的,每增加一倍,折扣率递增0.25%,但最高折扣率不超过3%。
三、折扣支付
1、采购周期内,当所有医疗机构采购金额达到企业填报的批量折扣起付金额时,由投标(竞价)人或其委托的配送企业向医疗机构支付折扣。
2、招标代理机构将每四个月统计一次网上采购数据,并向配送企业发出《批量折扣承诺给付通知单》。配送企业应在收到通知单后10个工作日之内,将相关折扣给付医疗机构(截至统计时,医疗机构未在120日内付清全款的药品,配送企业将不予给付批量折扣)。
3、批量折扣应明示入帐。
北京海虹药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2007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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