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首营企业:
请各首营企业,于7月31日前向中山市医疗机构递交相关文件,具体文件遵照《首营企业管理制度》规定。
其中包括:《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业务代表的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药品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业务代表购销员证复印件等。
深圳市天驰医药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2007-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