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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用的非《安徽省医疗机构药品临时采购目录》品种需申报备案采购的紧急通知
 
栏目:招标公告  加入时间:2007-7-24 11:51:02  招标省区:安徽|安徽  浏览:943   发布招投标

各市卫生局、省直医疗机构:


    自省卫生厅《关于执行<安徽省医疗机构药品临时采购目录>的通知》(卫计秘[2007]46号)和《关于对全省药品临时采购目录异议问题的处理意见》(卫计秘[2007]207号)印发以来,全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多数能够执行《安徽省医疗机构药品临时采购目录》及修正表,但从近期对部分医疗机构的检查情况看,有的医疗机构存在采购、使用非《安徽省医疗机构药品临时采购目录》及修正表品种,有的医疗机构申报的部分备案采购品种在《安徽省医疗机构药品临时采购目录》及修正表中有替代品种等不符合备案采购的情况,经研究,现紧急通知如下:
    1、重申全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必须认真执行卫计秘[2007]46号和卫计秘[2007]207号等文件规定,严格按照《安徽省医疗机构药品临时采购目录》及修正表采购、使用药品。


    2、医疗机构如临床必需采购非《安徽省医疗机构药品临时采购目录》及修正表品种,除“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外,其它药品的采购必须按照省卫生厅《安徽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备案采购试行办法》(皖卫计[2006]113号)的规定申报备案采购(属于“低价品种”的应单独列表并注明)。


    3、各市药招办在按规定受理、审批备案采购药品后,应及时填写“备案采购药品审批汇总表”,转交(传真)省药招采购中心备案及办理上网,市药招办应同时将受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备案采购医院。


    4、省直医疗机构如临床必需采购非《安徽省医疗机构药品临时采购目录》及修正表品种,请于7月30日前将本批次备案采购品种申报表报送(传真)省药招办。此前已报送的部分医疗机构,请组织有关人员按照皖卫计[2006]113号文件要求,重新核对是否是临床必需备案采购品种,并将核对结果于7月30日前报送(传真)省药招办。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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