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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临床检验分析仪器用定标液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
 
栏目:政策法规  加入时间:2007-8-13 9:06:18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1803

食药监办[2007]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适应各地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现对临床检验分析仪器用定标液、清洗液等产品的分类界定通知如下:

  一、临床检验分析仪器用定标液(校准品):其类别与被标定的临床检验分析仪器的类别相同。

  二、临床检验分析仪器用清洗液: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上一条:关于查处标示新加坡新日制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假药“天蚕镇痛片”的补充通知
下一条:关于规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报告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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