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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暂停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华联制药厂两批注射用甲氨蝶呤用于鞘内注射的紧急通知
 
栏目:政策法规  加入时间:2007-8-13 9:09:46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2021

国食药监电[2007]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组织专家,对广西和上海等地发生的鞘内注射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华联制药厂生产的注射用甲氨蝶呤相关不良事件病例进行了调查和分析。为保证公众用药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决定暂停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华联制药厂070405B、 070502B批号注射用甲氨蝶呤(5mg)用于鞘内注射。请立即通知辖区内有关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上一条:关于征求胶原蛋白等产品分类界定意见的函
下一条:关于印发2007年下半年全国医疗器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暂停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华联制药厂注射用甲氨蝶呤和注射用盐酸阿糖胞苷生产、销售和使用的通知
·关于暂停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华联制药厂注射用甲氨蝶呤和注射用盐酸阿糖胞苷用于鞘内注射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