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环境 | 地理位置 | 招商项目及优势 | 招商对象 | 投资收费 | 政策法规 | 企业加盟
 
投资指南 投资指南
GMP药品加工基地
您目前的位置:罗浮药谷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关于转发人体血液及血液成分袋式塑料容器第1部分:传统型血袋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的通知
 
栏目:政策法规  加入时间:2007-8-21 14:03:04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1807

食药监办[2007]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归口单位:

  GB14232.1-2004《人体血液及血液成分袋式塑料容器第1部分:传统型血袋》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已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自2007年11月1日起实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三日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
                                                      国标委工二函[2007]40号


         关于批准GBl4232.1–2004《人体血液及血液成分
            袋式塑料容器第1部分:传统型血袋》
              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的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上报G814232.l–2004<人体血液及血液成分袋式塑料容器第l部分:传统型血袋>国家标准第l号修改单的函》(食药监械函[2007]14号)收悉。经研究,批准GBl4232.l–2004《人体血液及血液成分袋式塑料容器第1部分:传统型血袋》国家标准第l号修改单,于2007年11月1日起实施,并在《中国标准化》杂志2007年第8期公布。


  附件:GBl4232.l–2004《人体血液及血液成分袋式塑料容器 第1部分:传统型血袋》
     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
      GBl4232.l–2004《人体血液及血液成分袋式塑料容器 第1部分:
            传统型血袋》国家标准第l号修改单
———————————————————————————————————————
  本修改单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6月29日批准,自2007年11月1日起实施。
  8.2 塑料血袋上的标签 b)项改为:
  b) 抗凝剂和保养液以及所含的任何其他物质的特性和体积(毫升)或质量(克)、可采集血液和血液成分的体积(毫升)或质量(克)、和公称容量(毫升);
  注:GB 14232的第2部分将规定血袋容量的标示方法。
  A.1 总则
  在“与血液和血制品接触的材料”后面增加:(采用蒸汽灭菌的血袋除外,见附录NA.2)。
  B.4.3
  条文下增加注释:
  注:推荐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5年版二部中附录IX H《可见异物检查法》。检验中,无论是否是血袋本身脱落的颗粒,都视为“异物”。

 
上一条: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建设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网络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加强药品零售经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没有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