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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首批国家级食品安全示范县的通知
 
栏目:政策法规  加入时间:2007-8-29 8:49:47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1929

国食药监协[2007]5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28号)精神,根据国家局《关于开展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县活动的通知》(国食药监协〔2007〕291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遴选了本地区国家级食品安全示范县。经研究,现将首批国家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共60个)名单公布如下:

  北京市:顺义区
  天津市:津南区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魏县、文安县
  山西省:高平市、新绛县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武川县
  辽宁省:凤城市、大连市金州区
  吉林省:磐石市
  黑龙江省:克山县、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宾县
  上海市:金山区
  江苏省:张家港市、大丰市
  浙江省:慈溪市、绍兴县
  安徽省:郎溪县、固镇县
  福建省:惠安县、龙海市
  江西省:井冈山市、南昌县
  山东省:莱阳市、邹城市、沂水县
  河南省:新郑市、临颖县、汤阴县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蕲春县
  湖南省:湘潭县、平江县
  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佛山市三水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平果县
  海南省:文昌县
  重庆市:长寿区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隆昌县、苍溪县、炉霍县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水城县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玉溪市红塔区、大理州大理市
  西藏自治区:波密县
  陕西省:吴起县、富平县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华亭县
  青海省:湟中县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阜康市

  各地要加强对国家级食品安全示范县的指导,积极探索食品安全监管新机制,及时总结经验,扩大示范县的区域辐射效应,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被确定为国家级食品安全示范县的单位,要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确保示范县各项预定目标得以圆满完成。国家局将于2008年3月,组织有关部门对首批国家级食品安全示范县进行综合评价,对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取消其示范资格。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上一条:关于实施YY 0286.1-2007《专用输液器第1部分:一次性使用精密过滤输液器》医疗器械行业标准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京中央建设项目列为北京市2007年重点建设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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