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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首次立法管“药”:药品价格要定期公布
 
栏目:药市动态  加入时间:2007-11-29 15:04:56  来源:扬子晚报  浏览:2639   发布投稿
   11月28日上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在南京举行。

    上午的全体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吴晶、副主任委员罗晓桦、刘克希分别作的关于《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草案)》、《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草案)》、《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听取了南京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批的关于《南京市动物重大疫病免疫条例》、《南京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说明;听取了徐州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批的关于《徐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的说明。

    药品价格定期公布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下称修改稿)昨日提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记者了解到,第一次对药品的生产、销售、流通、使用等用药安全进行全程监管的这部法规,系我省首次立法管“药”,而与一审时相比,为了进一步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修改稿有针对性地做了多处修改。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药品价格问题,记者看到修改稿中特意增加了两条控制药价的“狠招”:一是明确规定药品价格定期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审批确定的药品价格,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二是从立法上规定企业的定价行为。

    欠费停电,供电局要过三关

    供电局不可随意中断欠费居民的供电——《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草案)》28日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二审,草案对一些群众关心的热点作出了规定。委员们提出,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特别是对居民用户中断供电要增加约束条件,完善相关程序,以防止和避免中断供电的随意性。因此,草案增加了“对逾期未交电费的用户,供电企业应当及时催交”。同时,增加比非居民用户更严格的居民用户中断供电的条件,即“居民用户自逾期之日起超过三十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应当至少提前七天通知用户后,方可实施中断供电。”这样,供电企业停欠费户的供电,要经过逾期30日、催交、提前7天三道“门槛”。

    偷水可罚十万元

    在城市用水中,有人不在节水上下工夫,反而动起了偷水的歪点子。对于这种情况,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昨天审议的《南京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作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这些偷水行为包括: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上私自取水,不使用或者不经结算水表取水,擅自改装、损坏、干扰、私装结算水表使其少计量或者不计量取水,违反规定使用公共消火栓取水。一经查实偷水,南京市城市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居民户可处500元到5000元的罚款;对非居民户可处3000元到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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